海关减证便民:进口宠物食品圈引小波澜

发布日期:2018-12-14 编辑:CIPS官网 查看次数: 558

 

根据中国相关规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准入的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近日“海关总署公众号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其中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删去第十六条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一事,在进口宠物食品圈里引起一阵小波澜。



(海关总署公众号公告截图)

多个进口宠物食品销售平台对此十分关注,为此我们采访了中农进口饲料登记中心FeedChina相关负责人。 

中农进口饲料登记中心回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海关方面 “减证便民”并结合海关实际工作,在精简单证方面确定了:

1.可以通过与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联网获取的单证以及海关可以自行查询的单证,企业无需提交

2.其他管理环节已向海关提交的单证,企业无需重复提交;

3.其中删除的“登记证”正是重复查验的单证因为进口宠物食品大多属于动物源性的饲料产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办理时已经提交过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进口饲料登记证》,所以无需重复提交,重复验证;

因此,对于进口宠物食品,此次调整只是取消了对该证书的二次查验,并不是说取消了该证书。

上述原则不仅是本次精简单证的基本遵循,同时也是今后海关新设立单证要求的审核标准。

农业农村部对进口饲料产品(宠物食品)监管内容无变化。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会加强宠物饲料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宠物饲料准入的现状

截止到目前,海关总署准入的宠物饲料企业有17个国家89家企业。

泰国(16家)、中国台湾(1家)、菲律宾(1家)、乌兹别克斯坦(1家)、荷兰(6家)、法国(2家)、比利时(3家)、德国(8家)、丹麦(2家)、捷克(2家)、意大利(5家)、美国(15家)、加拿大(8家)、巴西(2家)、阿根廷(10家)、新西兰(免注册)、澳大利亚(7家)


对法规无需过度解读,做好贸易合规,积极应对,抓住机会赶超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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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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