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饲养宠物犬成为许多人的选择。在饲养宠物犬的过程中,主人有时出差需将宠物犬暂时寄存宠物店,有时需要将宠物犬送进宠物店进行梳理清洗,如果宠物犬生病还需将其送进宠物医院就医等等。在这些与宠物犬有关的经营活动中,难免发生意外、产生纠纷。
从法律角度而言,无论是暂时寄存还是梳理清洗,宠物店都与宠物犬的主人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就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宠物店由于疏忽大意、管理不当造成宠物犬丢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合同法还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赔偿方式,由于宠物犬属于特定物,因此应当按照特定物给予犬主人损失赔偿。相关法律和法学理论根据是否具有独立特征及可否替代,将物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在本期案件中,丁大爷作为高龄老人,晚年生活时一人独居,对宠物犬进行饲养和驯化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耗费了较多精力和钱财,尤其是与宠物犬两年多的共同生活,相互间已经建立了深厚感情。该宠物犬也已成为陪伴丁大爷晚年孤寂生活的重要精神寄托,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特定物,具有不可代替性,因此不应当用同品种的其他宠物犬进行赔偿。
此外,在对宠物进行的医疗诊治经营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定,经营机构需要具备动物诊疗许可证,诊治医师还需要具备兽医执业资格,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产生诊疗纠纷,经营者难逃其责。
本文摘自凤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