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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合同为第十七届中国国际宠物水族用品展览会主办机构与参展商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参展商的参展申请将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认同。
2、 展览会定于2013年11月15-18日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州琶洲展馆举办。展览会主办机构保留因不可预见因素而更换展览场地或时间的权利,参展商不得因此提出索赔请求。
3、 所有参展商必须遵守中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疫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参展商有违法行为,展览会主办机构有权封闭其展位;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参展商自行承担。
4、 所有展品必须符合主办机构规定的参展范围;参展商如因违反参展规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 每个展位,不论面积大小,只能有一家单位免费编入展览会会刊。如有合租展位的,非直接报名的参展商需另交纳会刊费¥1500之后方可编入会刊。
6、 如果参展商因故取消或者减少展位面积,主办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处置所取消或减少的展位面积。此种情况下,参展商在取消展位或减少面积的请求被确认后,仍然要承担一定的手续费,其金额如下:
a) 开展前90天,展位费的30%;
b) 开展前45天,展位费的70%;
c) 开展前10天,展位费的90%;
d) 距离开展不足10天,展位费的100%。
7、 展览会主办机构在展览期间安排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但参展商应自行负责展品及物品的安全、防盗,如有损失或丢失,主办机构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8、 所有展位和设备必须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包括防火安全在内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守展馆经营者的各项规定,同时必须在搭建之前提交计划及施工图并获得批准。展位搭建,不得超过高度限制,不得阻碍通道,不得影响其他参展单位的展示。
9、 视听设备只有在音量足够低,不影响或引起观众和其他参展单位的不快的情况下,才能被允许使用。主办单位有权判断噪音的可接受音量。
10、 宣传促销活动必须在展位内进行。参展单位不得在展馆的其它部分粘贴、展示或散发广告宣传品。承办单位有权制止参展单位不合适的宣传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展单位自负。
11、 本合同着重阐述参展的主要事项及条款。有关展览会的其他事项及规定,请参看《参展商手册》,或者主办机构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参展商。
长城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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